11月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對兩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兩名罪犯阮仲德、米榮軍分別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被告人阮仲德在越南購進毒品海洛因后入境我國,販賣給黎勤龍(已另案判刑),三次走私、販賣海洛因共計25塊,查獲16塊,查獲的海洛因共計5672.19克。
被告人米榮軍向黎勤龍購買毒品后轉賣,四次販賣、運輸海洛因共計15塊,查獲12塊,查獲的海洛因共計4228.14克。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阮仲德明知是毒品海洛因,運入我國境內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阮仲德多次走私、販賣海洛因,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米榮軍伙同他人非法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米榮軍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阮仲德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裁定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米榮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進行公開宣判。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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