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施霆
最初的運動禁藥是刺激劑,主要起興奮作用,也被稱為興奮劑。最早被使用的苯丙胺、 麻黃素 、去甲偽麻黃堿等,都是毒品或易制毒化學品。隨著競技體育的不斷發展,體育運動中的“興奮劑”變成了一個獨特的專有名詞,它與臨床醫學、藥物學中的興奮劑是不同的概念,與毒品中的興奮劑含義也有區別。目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國際標準禁用清單》中的禁用物質包含11大類,這些禁用物質所起到的作用已經超過了可感受的興奮。運動員使用較多的可能是蛋白同化制劑、激素調節劑等,用來提高蛋白合成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反興奮劑條例》規定,興奮劑是指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斗磁d奮劑管理辦法》規定,興奮劑是指年度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興奮劑目錄每年發布一次,是參考《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國際標準禁用清單》,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執行的是《2022年興奮劑目錄》,共含興奮劑品種367種,其中,第三類為“麻醉藥品品種”,第四類為“刺激劑(含精神藥品)品種”,第五類為“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
雖然運動員使用這類物質時的需求與吸毒者不同,但同樣會造成嚴重的身體和心理傷害,甚至危及生命。長期使用興奮劑可導致人格改變,如沖動、攻擊、易激惹和猜疑,也可導致妄想性精神病。長期或大量使用后停用,可產生戒斷綜合征,表現為抑郁心境、疲勞、睡眠障礙和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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